楚天金报讯 女子与婶娘争执,后婶娘面部受伤,随后一只眼逐渐失明;4年后,受伤婶娘因此上法庭索赔。记者昨悉,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女子姜某有期徒刑10个月,赔偿4万元。
受伤的雷太婆是洪山区青菱乡人,今年68岁。姜某按照辈分,应随丈夫喊雷太婆婶娘。2006年11月2日下午3时,姜某与雷太婆发生了争执,随后双方近身推搡,进而互殴。据姜某陈述,当时雷太婆见了她就骂,并双手扯她的头发,她当时只是抓住太婆的双手,并没有动手打她。而雷太婆认为,姜某在打斗过程中致其面部受伤,后来眼睛视力逐渐下降,直到完全看不见了,后经医学检查为右眼盲,鉴定为损伤和疾病混合作用所致。经综合评定,其损伤程度为轻伤(重型)。因此,她要求追究姜某刑事责任,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
庭审中,姜某的辩护人认为,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雷太婆的右眼失明与姜某有关,请求宣告姜某无罪。
法院审理查明,雷太婆与姜某推搡受伤后,到医院进行治疗,经法医鉴定,其右眼外伤史存在,但原发性损害程度较轻,受伤后右眼视力逐渐下降,其右眼失明的终极结果系损伤和疾病的混合作用所致,其残疾程度为8级。但雷太婆对本案发生也有一定责任。
据此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姜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赔偿雷太婆各类经济损失的70%,即4.49万元。